上海哺乳假规定是什么律师

解析:
1、雇主不得以女职工出于哺育目的而降低薪酬、解聘或终止劳务关系或雇佣合约;
2、对于正在哺乳不满一岁婴幼儿的女性劳动者,雇主应严格避免给予过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间工作加班;
3、雇主有责任在每位女性员工的日常工作时间中,合理地预留至少一小时作为其进行母乳喂养的专用时刻;若生育的新生儿数量超过一个,则对于每再多哺乳一名婴儿,该女子相应地可获得额外的每天一小时哺乳权益;
4、当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年龄前的第三年,父母双方均可享有五天的育儿假期;在这段期间内,继续领取薪酬的要求是保持正常工作出勤状态。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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