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有哪些律师

解析:
在保障行车安全性方面,除了上述示例外,还有下列相关事宜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车辆处于车门或车厢尚未关闭状态时进行行驶会增加行车风险;
其次,在机动车驾驶室内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或放置任何可能影响驾驶者视线的物品也是造成行车隐患的关键点;
此外,在驾车过程中,使用手机拨打或接收信息、观看电视节目等活动也属于直接威胁行车安全的行为;而长下坡路途中,将车辆停置于空档并采用熄火方式滑行同样是极度危险的操作;向道路上随意抛洒物品不仅影响他人行车安全,同时也面临极大的法律责任;骑乘摩托车时,双手离开把手甚至在把手处悬挂物品都是极为严重的违规行为;
最后,连续驾驶机动车辆超过四个小时且未作适当休息,或者长期短于二十分钟的停车休息也将影响驾驶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从而降低行车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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