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下班才开会算强制加班吗律师

解析:
实际上,针对这种状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因素在于是否侵犯了员工正常的休息权益,同时亦需关注员工本人是否自主参与。
若企业将会议安排在正常工作时辰之外,且规定全体员工必须参加,那便可被理解为一种变相强制加班行为。
因为在此情形下,员工即使在工作时段之外还须处理工作事务,却无法获取相应的补偿或休息的权益。
假如企业仅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向员工通知在下班以后召开会议,然而并未给予员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的权利,或是根本未曾征询过员工的意见,那么员工或许会感到自己遭受强迫。
更进一步讲,他们可能甚至缺乏足够的时间来合理安排个人事宜或是进行其他计划中的活动,最终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以配合会议的开展。
然而,如果企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预先向员工揭示要在下班后举行会议,且员工也自愿选择接受这项约定,那么此举并不应被视为强制性的加班行为。
因为员工已经知晓此事,且情愿等待下班后才离岗参加会议。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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